城鎮污水處理廠水質監測實施方案

一、監測頻率
對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水質每個月進行一次現場監測;每季度對污水處理廠進、出口在線監測儀器至少進行一次比對校核。同時,按照各污水處理廠相應的排放標準,評價處理后的污水是否達標。
二、監測點位
污水處理廠進、出口。
三、監測因子
每月監測進、出口cod、氨氮,以及廢水排放量,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加測總磷,總氮。同時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比對校核。
四、質量保證
按要求進行全程序質量控制。樣品的采集、保存、運輸、處理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2001》的規定執行。監測采樣時,同時記錄出水自動監測結果;
五、監測分析方法
城鎮污水處理廠控制項目的監測分析方法見表1。
表1 城鎮污水處理廠控制項目的監測分析方法
篇二:水質監測方案
主要河流市界水質控制斷面監測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市界水質控制斷面的監測工作,規范行政交界斷面監測行為,現重新修訂《江蘇省主要河流市界控制目標斷面監測工作實施方案》。
一、依據 《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2003年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復)。
二、監測內容 全省范圍內省轄市行政交界河流、敏感水域和易產生污染糾紛的主要市界河流共34條,43個交界斷面。市界河流、斷面名稱、控制目標及監測工作承擔單位名單見附表。 全省主要河流市界斷面水質監測工作由省廳監測與信息處統一組織、省環境監測中心和省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承擔。各省轄市應盡快確定轄區內縣(市)交界河流斷面名單,并參照本方案要求開展轄區內縣界斷面水質監測工作。 本監測方案自2006年5月開始實施,原環境監測報告制度中有關市界目標考核斷面水質監測內容不再要求執行。
三、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流量(含流向)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規定的基本項目24項,其中流量(含流向)、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太湖流域河流斷面的總磷、總氮等為每月必測項目;其它19項要求每年1月、7月進行監測,監測結果不達標的項每月要求監測。
四、監測時間及頻次 自2006年5月起各承擔監測的單位按要求開展監測工作,承擔單位由省環境監測中心和市環境監測站聯合監測的,單月(1、3、5、7、9、11月)由省中心實施現場監測,監測結果于當月20日前反饋至相關市站;雙月(2、4、6、8、10、12月)由市站實施現場監測,每月上旬監測一次。承擔單位僅為市環境監測站的,由市站結合例行監測,每月上旬監測一次。
五、監測結果報告 市界斷面監測結果于當月20日前,隨例行水質監測數據上報,按監測報告制度中規定的格式以ftp方式報送至省環境監測中心數據服務器“市界斷面”目錄下。 各市每季度須編制縣界斷面監測報告,于下一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以ftp方式報送至省環境監測中心數據服務器“市界斷面”目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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